一、前言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因為信任,僅透過口頭約定借錢給親人、朋友、甚至網友,卻沒有簽借據。即使事後去跟對方催討,仍經常被對方用各種理由一拖再拖而不知如何是好。
因此,除了事前把借據寫好(可參考:借別人錢,借據要寫好)之外,今天來教教大家,如果沒有白紙黑字寫下借據,該怎麼做才能把錢討回來。
二、蒐證
(一) 首先,依照民法規定,金錢借貸契約要成立,不外乎就是:一方要借錢、另一方要給錢,雙方主觀上確實有成立借貸契約的意思,而且債權人有確實將錢交付給對方。有沒有約定利息或還款時間則不影響。
(二)由此可知,要跟對方討債的第一步,必須先證明當時對方有收到錢。
然而,交付金錢給債務人的方法有很多種,但以匯款、轉帳,且有註記用途的方式最為保險,也比較容易舉證。反之,如果是當面交付現金,則事後要去證明則有難度。
(三)因此,要讓對方自己承認確實有收到我借出去的錢,並且該筆金額是借給他,而不是贈與給他,對於後續的追討就顯得非常重要。
(四)那要怎麼證明呢?
可以先透過打電話、傳送簡訊或訊息等方式,暗示對方是否該還錢,並藉此套話,
例如問對方:OOO,我之前是不是有在O年O月O日借給你OO元?
如果是通電話,則要錄音(不必得到對方同意,只要自己也是講話的一方,錄音是合法的),
如果是傳訊息,則要截圖,尤其要注意,截圖必須截到日期,這樣才有辦法起算利息,並證明雙方成立借貸契約的時間點。
透過以上的方式蒐證後,如果當初雙方並沒有約定還款期限,依照民法第478條的規定,要先定一個月以上的時間催告還款,白話來說就是:OOO,給你一個月的時間,請在收到一個月後,把錢還給我等等。
催告還款比較保險的做法,建議寄發存證信函。
三、提告
(一) 當對方已經收到存證信函超過一個月,卻仍然沒有還款時
這個時候債權人就可以拿著雙方的對話紀錄截圖、存證信函影本與回執聯等等作為證據,向債務人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通常一個月左右就會核發下來。只要支付命令確定,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的財產。
(二) 如果不知道對方的地址,沒辦法寄存證信函或聲請支付命令時怎麼辦?
這個時候就不能採取以上方法,僅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且將上面蒐集到的證據,提交給法官,縱使不知道對方地址,仍然可以藉由法院的公文去戶政事務所查詢。
四、結論
(一) 經由上面的介紹可以知道,最重要的環節其實是蒐證!
能不能從對方處獲得有利的證據,便是整個催討債務的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
如果不小心沒套話成功,反而讓對方有了戒心,則會大大增加催討的難度。
(二) 因此,只要借款的金額超過2萬元,建議不妨先跟律師好好諮詢過,研擬催款與蒐證的策略,再開始進行催討動作,也會讓後續的程序更加順利。
如果有其他問題,也歡迎直接加LINE 直接與高律師(ID:lightkao)或陳律師(ID:a789554)諮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