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法學概念說明

借別人錢,借據要寫好

大家偶爾都會遇到有朋友跟自己借錢,這時候基於人情壓力,可能就會借朋友。不過勸告大家,萬一真的需要借錢給別人的話,真的必須要求留下書面證據,以免之後朋友兩手一攤,否認有借錢。

一、借錢要注意的事情

(一)務必寫借據

民法第474條規定,只需要一方有借款的意思、另一方有出借的意思,並且交付借款,雙方就會成立借貸關係。換句話說,借貸關係的成立不以寫借據為必要條件,只要雙方合意並且有交付金錢即可。

但假設今天借錢的人雙手一攤說,當初是你送我錢的、或是直接說根本沒收到錢。

這時候要是當初借錢的時候沒有第三人在場,或是相關紀錄存證,就會很難跟法官說,確實有借別人錢。因此,簽立借據的用意在於,之後舉證上面的方便

(二)約定連帶保證人/簽本票

保證人的用處:如果覺得借對方錢好像不太靠譜,感覺這筆錢有去無回,可以要求對方找個保證人,擔保對方之後能確實還錢;萬一真的無法還錢,還是可以找保證人要錢。

簽本票的用處:萬一對方真的還不了錢,在借款當時有簽立本票的話,可以直接聲請本票裁定,進行強制執行(換句話說,不用打官司,就能要求國家幫忙執行對方的財產)。

本票的相關介紹可以參考:簽了本票怎麼辦?這篇

二、寫借據注意以下幾點

1、借貸日期,從幾年幾月幾日借到幾年幾月幾日。

2、對方確實已經收到該筆借款。(這個非常重要!!)

3、其餘:利息的約定、保證人、本票的開立或設立抵押權等等。

至於借據怎麼寫,也可以請律師幫忙草擬一份,確保有把相關要注意的事項都寫進去,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三、結語

很多人借別人錢可能抱持著「因為是朋友,所以會還錢」或是「借了沒還也沒差」的心態,但人生漫長,哪天急需用錢時,就會慶幸當初有簽借據,可以跟對方將錢要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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