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法學概念說明

被亂告,能提誣告反制對方嗎?

筆者無論是在法律諮詢、或是面對纏訟的當事人時,通常都會遇到當事人問:「律師,對方說謊、亂告我,我能提誣告嗎?」。不過就筆者自我觀察,提起誣告的定罪率不高,這是因為法律上的誣告,有嚴謹的條件才會成立,和民眾想像的誣告有不小的落差…

一、什麼情形才能成立誣告罪

誣告罪,規定在刑法第169到171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從法條上就可以知道,誣告要成立,必須是對方提告「刑事訴訟」;如果是提告民事訴訟就不行。

(一)必須是被告刑事訴訟程序

依照法條,已經明確寫到必須是想要讓他人受到刑事處分的告訴,才有可能成立誣告罪。反面來說,被告民事訴訟程序不能提起誣告

(二)誣告的內容必須是虛構的事實

虛構的事實是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

如果是以下情形,就不是虛構事實:

  1. 有經過查證,但對於事實還是誤認、誤解、懷疑。
  2. 對於法律見解認知錯誤。

有這個虛構事實的條件,導致誣告罪很難成立,因為在訴訟上要去證明對方「完全是虛構事實」這件事很有難度。

(三)參考判決:

按誣告罪,係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構成要件,虛偽申告係親自為之或透過他人為之在所不問;所謂虛構事實,係指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若係單純誤認、誤解或懷疑有此事實者,固難謂與該罪構成要件相符,然慮及司法資源係全民所共有共享,本不容少數人無端濫用,且刑事訴追為國家打擊犯罪之重要手段,一旦啟動將使訴追對象蒙受調查、強制處分、偵查或審判等公權力措施衍生之不利益,從而誣告罪目的即在於禁止妨害司法權之正當行使,但為兼衡合理保障人民訴訟權起見,行為人所申告內容仍須本諸合理之基礎事實為之,要非可徒憑己意,虛構事由,無端申告他人,事後再以係單純出於主觀誤認、誤解或懷疑而飾詞卸責,即難符事理之平,是所申告之事實,在法律上如有使受誣告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者,即足當之,不以所申告之罪名為限,亦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實之一部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若以自己親歷之事實,堅指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該管公務員告訴,因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而係出於故為虛構者,即無解於誣告罪之構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10號、第124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158號、47年度台上字第160號、32年度上字第18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難道被告民事,就不能反制對方嗎?

如果對方虛構事實、提起涉及「給付財產」的民事訴訟,此時就有成立詐欺罪的可能。

因為對方透過訴訟程序,欺瞞法院,使法院陷於錯誤,為不正確的裁判,進而害當事人要給付財產給對方。這種不正當手段,就是所謂的「訴訟詐欺」

不過訴訟詐欺跟誣告罪一樣,必須以「虛構的事實」提起訴訟為成立的條件,所以一樣有訴訟上舉證的困難處。

三、結語

雖然無論是被告民事或是刑事,都有提詐欺或誣告的反制手段;不過筆者大多時候都會勸告當事人,如果沒有十足的把握確認對方捏造證據提告,否則還是不要隨意提起誣告告訴比較好。避免提了誣告或詐欺,又被對方再提告誣告,這樣就沒完沒了,白白浪費了自己的時間與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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