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法學概念說明

欠錢不還,可以告詐欺嗎?

當今天借別人錢,到了還款期限對方卻拒不聯繫、或苦苦央求你讓他延期還。結果隔天卻看到對方在IG打卡拍照去蘭嶼玩,明明有錢旅遊卻沒錢還款,這樣能告對方詐欺罪嗎?

一、刑法的詐欺,跟想像中的不一樣

一般而言,我們只要想到對方明明有錢,卻不還款,就會直接聯想到,對方是詐騙我的錢,根本沒有要還款的意思

但是,刑法上的詐欺並不是惡意不還款就會成立;而是必須有下面的條件才有機會成立

(一)必須要對方借錢「當下」,就不打算還錢。

例如:小馬去買空頭支票(一開始就不可能會兌現的支票),然後持空頭支票像小樂購買家電。小馬將支票交付給小樂時,就不打算讓支票兌現,而是想拿支票騙取小樂的家電,這樣的行為就可能成立刑法詐欺罪。

(二)因為對方的詐術,所以交金錢交付給對方。

因此在訴訟上最常看到的訴訟策略是,欠錢的一方主張借錢時有想還錢,只是後來投資失敗、生意失敗等等因為導致無法還款,並不是借錢「當下」就有故意

法院大多也會贊同這種想法,而認為欠錢不還不會成立詐欺罪;而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而已。

二、參考判決

(一)否定成立詐欺罪,認為只是一般民事糾紛

刑法之詐欺罪,係以行為人於客觀上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並於行為之初,即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意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其構成要件,至於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債之關係者,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根據一般交易之常態,恆不待對造當事人另為表示,當然期待他方依誠信原則履行,此觀諸民法第219條規定意旨自明,不生因他方表示必將履約而陷於錯誤之問題,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包括瑕疵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始行惡意不為履行,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故以債務不履行之客觀結果,推斷違約當事人是否同時涉嫌詐欺犯罪之情形,除非被告已自白具有犯意,或依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係假藉民事違約手段從事刑事詐欺行為外,尚不得以債務人曾經申明依約履行,遽指其施行欺罔而謀取不法利益。且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苟無足以證明其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故意藉此從事財產犯罪之積極證據,自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規定,以被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客觀事態,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

(二)倘可以證明對方一開始就不還錢,就有成立的空間

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又所謂詐術,固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雖亦屬詐術,惟必須行為人有告知他人之義務竟不為告知,而積極利用他人之錯誤,始足成立。故行為人明知無支付能力,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故意隱瞞部分事實,該消極的隱瞞行為,自屬詐術行為之一種。(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533號刑事判決)

二、借錢不還,還是以民事訴訟為主

因此,如果有人來跟你借錢,應該要保留好當下的一切證據。也要記得寫借據、要求對方提出擔保,這樣對自己才有保障。

借別人錢前,可以參考:借別人錢,借據要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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