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時事分析

挑釁別人打自己,能主張正當防衛嗎?

小群是詠春拳愛好者aka保險法教授,有時會在課程中宣揚詠春拳的厲害;不料這天學生小樂嘴了一句「詠春拳只能近距離打、農夫的」,小群身為詠春愛好者,不甘詠春拳被侮辱,於是要求小樂上講台,讓小群示範真●詠春拳。小樂雖不願在課堂與老師練拳,但小群不斷喊著「Come On、Come On」要求小樂痛快的比劃一下…

一、挑釁行為與正當防衛的關聯性

(一)什麼樣的挑釁才會跟正當防衛有關聯

  1. 合法且合倫理的挑釁:例如對著某族群喊武漢肺炎(?),這種挑釁合情合理,並不會有法律上的任何意義。
  2. 合法但不合倫理的挑釁:例如非公然之侮辱、諷刺、失禮、惡作劇等行為,學者有認為這種挑釁就是接下來要處理的議題重心。
  3. 不合法的挑釁:本來就能對不合法的犯罪行為行使正當防衛;但對於已經終了的不合法的犯罪行為,例如挑釁的人先拿椅子砸向被挑釁的人,造成手挫傷,學說也認為必須討論正當防衛的關係。

(二)挑釁行為造成他人惱怒,他人因此攻擊挑釁的人,則挑釁的人可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學說稱為挑唆防衛)

學說有認為必須區分為:挑釁的人是刻意引起他人攻擊自己藉此正當防衛(意圖式挑唆防衛)、或僅是預料到可能會引起他人攻擊自己,但沒有想用正當防衛迴避刑責(非意圖式挑唆防衛)。

  1. 意圖式挑唆防衛: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因為挑釁的人預料到之後可以行使正當防衛,想利用法律來規避刑責,屬於權利濫用。
  2. 非意圖式挑唆防衛:因為挑釁的人被攻擊,自己也有責任,學說上雖然認為可以行使正當防衛,但必須遵守先迴避(逃離攻擊)的原則,如果無法迴避才能行使防禦型、攻擊型的正當防衛。

二、法院怎麼看?

觀察法院的見解,並沒有像學說區分的這麼細。一來是挑唆防衛的案例現實上發生的不多,二來是會進到法院的案例事實多是挑釁已經終了的違法行為,也多屬於非意圖式挑唆防衛(畢竟要舉證證明行為人一開始就想利用正當防衛規避刑責很難R)。

(一)仍可以行使正當防衛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642號刑事判決:「另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正侵害者為已足,其不正之侵害,無論是否出於防衛者所挑動,在排除之一方,仍不失其為防衛權之作用(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二二八號判例參照)」。

★引用少數學者的見解來論證早期判例的論理不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498號刑事判決:「末查縱使被告確有如告訴人所指述先為言語或推告訴人之挑釁行為,告訴人才出手攻擊被告,進而發生肢體衝突。此種利用他人情緒或認知上的特別狀況,事前挑動他人,使其不法侵害防衛者,然後防衛者再對之正當防衛,學說上稱類似情況為「挑唆防衛」或「挑撥防衛」。惟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向以為,正當防衛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正侵害者為已足,其不正之侵害,無論是否出於防衛者之所挑動,在排除之一方仍不失其為防衛權之作用。有學者指出,倘若挑唆者在並非有意透過正當防衛情境以規避刑責,而是其事前有言語或行動引起被挑唆者的不法侵害之「非意圖式挑唆防衛」類型,由於挑唆者並無直接參與他人不法侵害的明確意思,不應要求挑唆者擔負與有責任,此種非意圖式挑唆者仍得主張不受限制的防衛手段(參見許恆達,正當防衛與挑唆前行為,月旦刑事法評論,2016年9月,第127頁)。更有學者不欲區分意圖或非意圖式,認為只要被挑唆者的侵害行為是不法有責的侵害行為,即使挑撥者的挑撥行為是不禮貌或不道德的行為,挑撥者依然可以行使正當防衛(參見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2012年3月,4版,第251頁)。」。

(二)挑唆防衛者應先採取迴避的防衛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691號刑事判決:「另按正當防衛係屬遭受他人現在不法侵害時所得主張之權利行為,是此等權利之行使亦受到「權利不得濫用」的一般法律原則所限制;易言之,若行為人所遭受之現在不法侵害係因可歸咎於行為人自身之行為所導致、且行為人本即能預見自身行為可能導致侵害之發生時,為免行為人濫用正當防衛權、及基於所防衛的法秩序必要性較低之考量,行為人之防衛權自應受到相當程度之限制,亦即此時行為人應先選擇迴避所面臨之侵害,僅在侵害毫無迴避可能性時始得對之主張正當防衛,此即學理所稱「合宜性防衛理論(挑唆防衛理論)」之一環。」。

三、結語

回到案例事實,究竟是小樂的「詠春拳只能近距離打、農夫的」算是挑釁;還是小群不斷呼喊「Come On、Come On」要求小樂攻擊自己算是挑釁呢?筆者認為後者才有惹起正當防衛適用的可能,因此假如小樂出手攻擊小群,小群因此用詠春拳打傷小樂,小群可否主張正當防衛呢?會因為法院採取不同見解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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