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法學概念說明

星培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在去年的時候,星培po了一篇文描述自己在飛機上撿到包包據為己有,之後因為失主在找包包時才將包包返還的故事。今年3月,星培因為這件事情被判決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其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就讓筆者來分析看看吧!

一、撿到包包收起來是竊盜還是侵占?

侵占:將自己合法持有的東西(持有不等於擁有,比方說小馬借給小樂的蘋果筆電,小樂雖然可以持有筆電,但不等於擁有這台筆電),占為己有(比方說之後賣掉筆電)。

竊取:將本來就不屬於自己合法持有的東西(比方說到超商拿了韓國小雞麵就走掉),占為己有。

兩者的差別在於,侵占取得的東西是自己本來就持有的東西,竊取的東西則是從一開始就不屬於自己的。一般學習法律時的口訣是,侵占(易持有為所有)、竊取(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

所以星培將因為亂流滾到自己腳邊的包包收起來,應該是屬於將本來就不屬於自己合法持有的東西,占為己有的竊取行為;而非侵占行為。

二、事後原封不動還給失主還算犯罪嗎?

(一)竊取行為完成就成立竊盜罪

如前所述,竊取是為了將東西占為己有,因此只要破壞他人持有,已經落入自己的支配之下,就成立竊盜罪了。

怎樣算是「自己支配」,其實必須依個案而定,比方說在大賣場將一瓶乳液放入自己口袋(107年律師刑法考題)是否算竊盜?有認為在還沒通過結帳台前都還不算屬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但也有人認為放在口袋裡面已經屬於自己可以支配的範圍。

至於星培將失主的包包放入自己的包包裡面,因為飛機不像大賣場在結帳前有可以將商品放在自己身邊等候結帳的特殊場所性質,星培將失主包包放到自己私人領域的包包內,實際上已經屬於星培的支配的範圍,因此成立竊取行為。

(二)事後再還給失主

既然竊取行為已經成立,事後有沒有還給失主,只是犯罪成立後量刑的考量,並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

三、什麼是緩刑?

最後法院判決結果認為「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這是什麼意思呢?

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如果沒有緩刑,星培就要進入蹲7個月;但是如果有緩刑,就不用進入關,只需要2年內乖乖地不要再故意犯罪,2年後緩刑期滿,視同無罪(不會有竊盜罪前科);相反的,若2年內有故意犯罪,那緩刑可能就會被撤銷,就還是要進去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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