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出現一則新聞,一名婦人到藥局購買口罩,離開藥局後,發現藥師歸還的健保卡不是自己的,遂而回到藥局內指責藥師販賣口罩的流程有瑕疵等等,藥師不斷向婦人道歉,並詢問婦人「怎麼才能平息您的氣憤?」,婦人氣憤下要求藥師下跪道歉,藥師當下立刻下跪並拼命說對不起、對不起…。
一、移送法辦的罪名
婦人要求藥師下跪道歉的行為,從新聞來看,警方是以下面這三條偵辦:
-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婦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一)強制罪的部分
1.從法條來看,要成立強制罪必須符合:(1)實施強暴或脅迫手段(2)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1)實施強暴或脅迫手段:
強制罪的強暴概念,可以想像的是小馬壓住小樂的肩膀要求他跪下、或是拿著槍抵住小樂的頭他跪下等,利用有形的物理力(壓住肩膀、拿槍抵著頭)造成小樂逼不得已只好依著小馬的要求做;至於脅迫概念,比方說小馬嗆小樂說,如果你不跪下來,我就每天都到你家門口噴漆或是殺死你女友,以言語造成小樂心生恐懼,逼不得已只好依著小馬的要求做。
(2)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這個就比較好理解,就是要求小樂做他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或是妨害小樂做他想做的事情。
2.所以說,新聞中婦人要求藥師下跪道歉,婦人既沒有動手動腳的要求藥師下跪、也沒有以言語威脅藥師下跪;依照新聞以及藥師的陳述,是情緒激動下脫口而出的話語,似乎沒有達到強制罪中的強暴或脅迫概念。
3.實務見解可參:「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為其構成要件。所稱「強暴」,係指一切有形力即物理力之行使而言,不問其係對人或對物為之均包括在內;所稱「脅迫」,則指以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物之不法為目的之意思,通知對方足使其生恐怖之心之一切行為而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參照)。次按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係以強暴或脅迫而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為要件。行為人所為之強暴或脅迫手段,祇要能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或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即為已足。」 (參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上易字第 709 號刑事判決 )
(二)公然侮辱的部分
1.公然侮辱,不限於是用言語或是動作,刑法要保護的名譽權,指的是一個人在社會上應有的評價,因此重點在於,從客觀上去判斷,侮辱的字眼是否會貶低他人的社會評價。
比方說,同樣是罵人法盲,罵身為律師的筆者,貶低筆者應有的社會評價可能就會構成侮辱;但是罵沒學過法律的小樂,就不是一種侮辱。又或者像是這個新聞裡面,婦人要求藥師下跪道歉,這個行為顯然已經讓藥師的社會評價降低,侮蔑藥師的人格,因此應該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2.另外,公然侮辱屬於告訴乃論,也必須要藥師願意提告,法院才會下判決;因此要是藥師不針對公然侮辱罪提起告訴,檢察官也無法偵辦;若是檢察官在藥師沒提起告訴時仍起訴公然侮辱,法院也只能做出不受理判決。
3.實務見解可參:「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以「公然」及「侮辱」為必要。所謂「侮辱」,是指以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的人格地位,始足當之。本罪的規範作用,是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的人格法益,則是否構成「侮辱」的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的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的關係、行為時的客觀情狀、行為地的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的認知,進行客觀的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的用語文字,率爾論斷。又是否屬於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的語言、當時所受的刺激、所為的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的前後文句綜合觀之,不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 (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497號刑事判決 )
(三)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的部分:
1.要成立這條罪的要件有:(1)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2)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3)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
2.如同筆者上面對於強制罪「強暴、脅迫」的解釋,婦人要求藥師下跪並沒有達到強暴脅迫恐嚇的程度;婦人也沒有使用「其他非法之方法」來要求藥師下跪,因此也不會成立本罪。
三、結論:構成公然侮辱。
刑法講求罪刑法定,必須依照著法條的成立要件來定罪, 雖然依照目前的資訊來看,婦人的行為並不構成多嚴重的罪;但在這種嚴峻的疫情時刻,體諒與尊重仍必須放在第一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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