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摘要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更一字第 100 號刑事判決:105年12月2日起,被告等人在W飯店舉辦毒品派對,將毒品置於該房內客廳桌上,任由在場之人自行取用,並透過酒店經紀或親自聯繫找來陪伴使用毒品的傳播小姐。同月4日,K小姐進入房間坐檯助興,至12月7日,K小姐因吸毒出現反覆穿脫衣服、神智不清等異狀,部分被告目睹此情,因擔心將K小姐送醫會使自己施用、轉讓毒品之情事曝光,因此找來密醫替K小姐打排毒針,孰料K小姐嗣後出現意識不清、呼吸聲異常、大小便失禁等情,經送醫急診後不治身亡,上開案情始曝光。
一、W飯店小模命案爭點
(一)大致上這個案件吵的點在於:
- 被告等人提供毒品供朋友、坐檯小姐食用,是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偽藥罪?
- 被告等人提供毒品供K小姐使用的行為,是否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2項因轉讓禁、偽藥致人於死罪?
-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偽藥罪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藥事法第83條第2項因轉讓禁、偽藥致人於死罪: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偽藥罪VS同條第2項因轉讓禁、偽藥致人於死罪
- 刑度的差異:轉讓禁偽藥罪最重7年以下;因而致人於死則是最少7年
- 要件上的差異:在這個案件裡面被告有轉讓禁偽藥的事實並不會有爭議,有爭議的點在於,轉讓禁偽藥因而致人於死的行為,是否符合加重結果犯的要件?(換句話說,轉讓禁偽藥的時候,被告是否對於K小姐的死亡有因果關係以及預見可能性?)
沒錯!這個案件涉及的就是刑法總則很重要的概念,加重結果犯,不懂什麼是加重結果犯的讀者可以先回去複習:加重結果犯是什麼?以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為例
二、W飯店小模命案歷審判決整理(針對是否有成立藥事法第83條第2項部分)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成立藥事法第83條第2項之轉讓偽藥致人於死罪。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905號刑事判決: 成立藥事法第83條第2項之轉讓禁藥致人於死罪。
-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3112號刑事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更一字第100號刑事判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不成立藥事法第83條第2項之轉讓禁藥致人於死罪。)
-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02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本案確定。
觀察上面這幾個判決可以發現,在一審以及二審的時候,法院均認為被告等人構成轉讓偽(禁)藥致人於死罪;但在更審時卻話鋒一轉,認為不構成轉讓偽(禁)藥致人於死罪,而僅構成轉讓禁藥罪。
到底理由是什麼呢?
下回就帶大家一起來讀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905號刑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更一字第100號刑事判決,看看法院心證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