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法學概念說明

鄰居長期發出噪音該如何自保?

一、前言

現代人居住在公寓大廈,難免會受左右鄰居發出的噪音而影響生活品質。甚至夜夜難眠,進而求助身心科醫師。

這篇文章就來教教大家,有哪些法律上的途徑,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二、蒐證、檢舉、提告

(一)蒐證

首先,建議先針對鄰居長期發出的噪音,進行錄音、錄影的蒐證,並像寫日記一樣, 將日期、時間、聲音類型等詳實記錄下來。
然而,針對自行安裝的錄音錄影的設備,實務上認定相當嚴格,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160號民事判決就提到(以下用語及文字經筆者編輯潤飾):被害人的檢測儀器是從市面上購得,但無法證明該儀器符合噪音管制標準第3條就噪音音量測量儀器、方式等規範,包含:測量儀器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61260Class1等級;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裝置應放置於離地面或樓板1.25至1.5公尺之間;並應修正背景音量的影響;測量點與最近的建築牆面應有一定的距離等。

上面的判決中,法院最後認為:在判斷加害人所製造的聲響是否超過管制標準時,應依規定修正背景音量,不得逕以錄影紀錄上之分貝數認定加害人所製造聲響之分貝數據,從而,上開錄影紀錄中所使用的分貝計儀器是否符合規定規格,令人存疑。其量測地點亦與規定不符,更未排除、修正背景音量的影響,所以上開錄影紀錄中分貝計所顯示的量測數值難以認為已正確顯示加害人製造聲響的分貝數據,因此無法藉該數據作出不利於加害人的認定。

(二)檢舉

如果是持續性噪音,我們也可以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的環保局檢舉,並請環保局人員安排到現場測量音量,判斷是否超過該噪音管制區的管制標準。即使環保局人員認為聲音不具持續性、或背景音量太大等因素無法測量或開罰,也千萬不要氣餒!一旦噪音再發生,仍然要不厭其煩的再請環保局人員到場監測,或報警請警方開罰。而且無論如何,這些相關報案紀錄也都要詳細記錄下來,以便將來上法院時可作為訴訟證據。

(三)提告

在好不容易蒐集完相關證據,也向環保局檢舉測得超過標準的分貝數後(要超過該管制區管制標準,環保局才能依法開罰),如果鄰居還是不願改善,下一步我們就可以考慮是否透過民事訴訟,依照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民法第184條、195條)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並禁止鄰居繼續發出噪音(民法第18條、民法第793條)。

●什麼是精神慰撫金? 依照民法第195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信用、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以上簡稱為人格權),被害人得請求加害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這裡的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就可以簡單理解為精神慰撫金。

三、訴訟攻防

遇到噪音訴訟最常引用的實務見解,莫過於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164號民事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細看判例內容我們可以發現,要主張居住安寧遭受侵害,必須由原告舉證:

1.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的噪音

2.情節重大。

以上兩點在訴訟中常常是決定原告勝訴與否的關鍵。

例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160號民事判決就提到:惟擤鼻聲、咳嗽聲為一般人之生理反應,並無法禁止或避免;剁刀聲僅持續不到20秒,物品掉落亦為短暫之聲響,並無逾越一般居家生活(如煮菜、整理)之程度,難以認為屬於故意製造異於常情之聲音。

四、結語

透過以上說明大家可以發現,對於是否構成一般人難以忍受的噪音,實務上認定的標準不一,每個人的感受也不相同。也因此,一旦打算提告,建議大家一定要跟律師預約面談,攜帶相關證據與律師商討後續的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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