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憲法法庭和最高法院對於離婚訴訟的程序開始出現變化。這是怎麼回事呢?
以往舊有的法院穩定見解認為,夫妻間如果婚姻已經發生破綻到無法維持的情形,只允許可歸責性比較高的一方可以對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而在這個情況下,卡住了許多已經長期分居或是長期婚姻無法維持的夫妻,除非可歸責性比較低的那方主動提離婚訴訟,不然雙方就是大眼瞪小眼,繼續維持名存實亡的婚姻關係。
一、憲法法庭:唯一有錯的配偶在過一定期間可以提出離婚訴訟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對舊有的法律見解做出了鬆動,認為唯一有責的一方,在經過一定期間後,婚姻狀況還是無法挽救,那就允許可以提出離婚訴訟。
例如:
小明跟小華結婚10年了,小明在結婚第5年的時候外遇並且跑去跟小三住,從第5年開始小明跟小華就再也沒有講過任何話。
在舊的實務見解下,會認為小明外遇是造成婚姻破滅的主因,不允許小明提離婚;但在憲法法庭的見解下,則會認為在婚姻關係無法維持的情況下已經超過一定期間了,像上面的例子是5年,那即使小明外遇在先,那也允許小明可以提離婚。
當然,憲法法庭在這種情形下,也建議立法者未來可以加設保障另一方的法條,例如可以明文規定合理提高他方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比例、令有責配偶給付較高額之贍養費、負擔較高比例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或加重離婚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等不利效果等。
二、最高法院:婚姻無法挽回,無論誰錯的比較大都可以離婚
近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進一步放寬離婚的成立,認為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不用比較雙方的有責程度,兩邊都可以提離婚。但在此時,應負責任較輕之一方,應該可以依法請求責任較重之他方賠償,以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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