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民法規定下,關於繼承,總共有:(1)概括繼承、(2)拋棄繼承以及(3)限定繼承。在民國98年以前,繼承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由繼承人(兒子、女兒、配偶等)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過世的父親)所有的債務以及所有的債務以及債權,因此會有父債子還的情況發生;98年修法後,為了避免父債子還的情形再次發生,繼承改為原則上限定繼承。先前曾經發文說明限定繼承與遺產清冊並解釋限定繼承的意義以及如何辨理。
但如果今天已經明確知道被繼承人(過世者)的債務遠大於遺產,可以直接辦理拋棄繼承嗎?
一、拋棄繼承是什麼?
拋棄繼承指的是:繼承人針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下的遺產或債務,全部拋棄。而不是選擇只繼承遺產,而不繼承債務。
二、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一)依照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必須於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三個月內,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辦理。同時,也必須通知因自己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其他繼承人)。
(二)一般而言,順序上會先採取書面的方式,通知同順位的繼承人,再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
關於這個書面通知,我們會使用存證信函來處理。例如父親過世,兒子必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自己的兄弟姊妹,告訴他們自己要拋棄對父親的繼承權。等確認其他繼承人都收到通知後,再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書狀與相關文件,並繳納聲請費一千元。
(三)準備文件
1.聲請狀
2.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繼承人的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4.全體繼承人名冊。
5.繼承系統表。
三、結論
準備好以上資料提出給法院後,法院會審核相關文件是否備妥(例如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確認無誤後,大約在三個月內,會核發准予備查的公文。中間不會開庭,以書面審理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