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法學概念說明

長輩過世,需要特別辦理限定繼承嗎?

一、前言

常遇到民眾說:律師,聽說目前法律已經規定「全面限定繼承」,所以不用特別去辦理繼承,債權人也不能跟我要錢對嗎?

老實說,只對一半。

依照民法第1148條,我國繼承的規定是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模式。
簡單來說,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對於被繼承人的財產跟債務全部繼承,但只需要以繼承到的遺產為限,對於被繼承人積欠的債務,負擔清償責任。

然而,實務上還是經常發生被繼承人死亡好幾年後,債權人突然跳出來說被繼承人有欠他一筆債務,「要求」父債子還的情形,尤其是積欠卡債、電話費、或者跟銀行借貸等。

為什麼呢?

這就要回到一個根本問題:「怎麼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有多少?」

要查詢被繼承人的遺產有多少並不難,可以透過向國稅局調閱財產清冊、所得明細等方法得知。

然而,一般人如果在外欠債,通常不會告訴家人,所以經常發生債務人還不出來或者去世後,債權人突然跳出來跟繼承人要債的情形。

因此,如果要真正享受限定繼承賦予的權利,律師建議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二、限定繼承怎麼辦理

(一)陳報遺產清冊

首先,繼承人(如果有數個繼承人,只需一人辦理)要在知道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準備以下資料(以下統稱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地法院提出

  1. 聲請狀
  2. 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3. 陳報人印鑑證明: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4. 遺產清冊。
  5. 全體繼承人名冊。
  6. 繼承系統表。

再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地法院,提出上述文件

(二)公示催告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後,法院會下一個裁定給聲請人(繼承人)。

因此下一步則是要依照裁定的內容,聲請公示催告。

什麼是公示催告?

簡單來說就是透過登報等途徑,向所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已經死亡,如果在他生前有借錢給他的,趕快來報明,讓法院知道。

藉此讓繼承人可以針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按照債權金額的比例,分配給有向法院陳報債權的債權人,而達到「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對於債權人負擔清償責任」的限定繼承立法目的。

三、結論

跑完上面的程序,並於登報開始隔天起算6個月後,限定繼承才生效。最後繼承人再拿著法院的公文,到國稅局辦理核定,即告完成。

今後,如果再有債權人跳出來說要求償還長輩積欠的債務,就可以拿出法院與國稅局的公文加以拒絕,也不必擔心還要拿自己的財產來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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