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時事分析, 法學概念說明

支票謊報掛失,當心吃上誣告罪官司!

一、前言

一般民間借款常見的借貸方式,不論是公司戶或個人,經常會透過開立支票方式,換取現金做周轉。

然而,一旦因為周轉不靈,無法按期還款,可以跟銀行做支票掛失嗎?

二、誣告罪

答案是不行。

經常有些民眾誤信親友或網路謠言,認為為了不讓債主軋票,可以向銀行掛失或報案稱支票遺失,藉此避免開出去的支票被兌領。

然而,此種行為往往會造成拿著支票去銀行兌領的民眾,被認定為竊賊或侵占罪犯嫌,而遭移送法辦。

一旦警方釐清支票的取得原因後,反而會將當初報案掛失的發票人(把支票開出去的人),以誣告罪被告進行偵辦。

為什麼呢?

這裡會涉及到一個法律條文,刑法第171條第1項: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當發票人明明知道自己開出去的支票在誰手上,卻因為避免對方軋票而去掛失,

等同於「捏造支票遺失的事實,而向警察機關報案持票人侵占或竊盜」,而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三、小結

仔細看會發現,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法定刑度相當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此法院一般多是判處拘役OO天得易科罰金的刑度。也就是大概給國庫幾萬元就可以免去牢獄之災。

然而,一開始只是簡單的民事債務糾紛,卻因為一時還不出錢而跑去掛失,導致後續要跑各警局做筆錄、地檢署偵查、開庭、法院審理等程序,甚至背上前科,實在得不償失。

本律師有承辦此案件的經驗,也有成功獲得不起訴的勝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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