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要有三大要件:1.書面簽寫離婚協議書、2.二個以上的證人簽名、3.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當婚姻走向盡頭,夫妻雙方好不容易把離婚最難處理的部分解決─兩邊達成離婚共識、簽了離婚協議書。但因為許多人認為離婚這件事情是隱私,不想對外公布,因此在離婚協議書證人欄,也不想找證人簽名,所以就自己簽名或是隨便找個路人簽名。但也因為這樣,後續可能造成許多問題。
一、離婚證人、必須確認雙方都要離婚
(一) 「證人必須確認雙方都要離婚」這聽起來很像廢話,但現實生活中真的很常有以下情況發生:
- 老公找自己的朋友甲簽名,跟朋友甲說、老婆已經同意離婚了,所以你就簽名就好。
- 老婆上網google離婚證人,找到職業證人幫老婆簽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欄位。
- 老公在證人欄直接偽造朋友/家人的簽名
以上都是「NG」離婚,因為法律上要求:證人必須離婚協議時在場見聞或是明確知道夫妻雙方有離婚的真意。
換句話說,證人在瞭解夫妻雙方真的有離婚意思,才簽名作證、這樣才是合法的證人簽名。
因此,在上述的三個例子,有下面的缺失:
1.朋友甲或職業證人都沒有確認另一方要離婚、而只聽信一方單方面說明:不符合證人確認夫妻雙方有離婚真意的要件。
2.直接偽造證人簽名:連證人都沒有找,也不符合要件。
(二)可是律師,戶政機關已經讓我們登記離婚了欸
因為戶政機關不會實質的去審查每個要離婚的人到底符不符合離婚的規定,戶政機關只會形式審查離婚協議書有沒有簽名、證人有沒有簽、協議書是不是足以認定雙方要離婚,這樣就會讓民眾辦理離婚了。
雖然證人簽名處有瑕疵,但只要戶政機關審查登記完成,離婚原則上就會生效力。
二、證人簽名有瑕疵,會有什麼影響?
(一)確認離婚無效之訴
雖然離婚協議在戶政登記完成後,就已經生效了。
但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去跟法院提起「確認離婚無效訴訟」,那情形就不一樣了,
只要被法院認定「證人簽名有瑕疵」而判決離婚無效,那原本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就會失效;也就是說、原本已經消滅的婚姻,又會因為法院的判決重新連結起來,前夫、前妻重新變成新婚夫妻。
(二)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如果證人簽名是偽造的,因為離婚協議書會給戶政機關的公務員確認,所以拿偽造的簽名騙公務員、這時候就會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名,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小結
當一段婚姻走到盡頭,能夠協議離婚已經是萬幸(多的是一方想離、一方不想離而離不成的),為了避免離婚後、其中一方反悔,而提起確認離婚無效訴訟,甚至告發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背上前科,不如確實的找證人,讓證人確認雙方都要離婚,這樣才能避免後續可能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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