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析, 民事法, 法學概念說明

重婚的民、刑事責任

重婚,意思是在有婚姻情況下,同時與其他人再辦理結婚。在科技進步的現代,在戶政辦理結婚時都會備註人民是否已婚,理論上根本不可能有人重婚;然事實上,現在打開裁判書檢索系統,打「重婚」的關鍵字,其實還是會有人因為重婚被判刑或是因為重婚而被判決婚姻無效。

一、什麼情形下會構成重婚?

重婚就是一個人有兩段婚姻,在早期民法採儀式婚的時候,只要有雙方想結婚且宴請親友,不用到戶政登記就算是婚姻成立,所以只要當事人隱瞞自己已經結婚的事實,再去跟另個人辦理儀式婚,這樣就會成立重婚。

但是在民法97年後,為了避免儀式婚容易造成重婚的問題,所以改成現在的登記婚,也就是、必須雙方想結婚且到戶政登記,這樣才會成立婚姻,辦不辦婚宴都不影響婚姻成立與否。

如果都必須登記才會成立婚姻,那麼現在為什麼還是有人會重婚呢?

大部分的情形下,都是發生在「離婚又結婚的人」:

比方說,阿騰和結衣已經結婚多年,但因為生活習慣不合而協議離婚,但為求快點結束婚姻,離婚的時候阿騰跟結衣自己偽造了離婚協議書的證人簽名,就這樣拿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也順利辦理離婚了。離婚後,結衣另結新歡與野原結婚。

這個時候阿騰知道後,就跑去跟法院說,離婚協議書的證人是偽造的,所以阿騰跟結衣的離婚無效,法院最後也判決離婚無效。因此結衣跟阿騰的離婚死灰復燃,前婚姻還繼續存在、但是結衣跟野原的結婚也透過合法程序登記,所以後婚姻也成立,所以結衣在法律上就構成重婚了。

二、重婚的責任

(一)前婚姻和後婚姻同時存在,到底誰的效力比較強?

法律原則保障前婚姻存在、後婚姻應該消滅

但如果後婚姻的「雙方」當事人結婚的時候都善意、無過失的信賴前婚姻已經消滅,這時候例外前婚姻消滅、後婚姻存在

在阿騰、結衣、野原的三角關係中,阿騰、結衣偽造了證人的簽名去辦理離婚,阿騰、結衣都應該要對這個瑕疵負責,所以不能主張是善意無過失。

結衣與野原結婚的時候,結衣有過失、野原無過失,不符合「雙方」當事人結婚的時候都善意、無過失的要件。

因此結論是:阿騰與結衣婚姻繼續存在、結衣與野原的婚姻消滅。

(二)重婚的刑事責任

重婚除了要面對民事上的前婚姻、後婚姻的殘酷二選一外,重婚的人也要面臨刑法的追訴:

刑法第237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三、結論

在採取登記婚的現代,一般人根本不會想到可以透過迂迴的「前婚姻離婚無效」來開啟重婚,大多都是律師的訴訟策略選擇,但事實上整個重婚過程中,還是有許多地方可以琢磨,例如提起的人是否有權利濫用的問題、或是離婚不符合證人要件是否一定是惡意、有過失?這都是訴訟中可以仰賴律師去主張的地方。

不過筆者寫這篇,主要還是因為我婆結衣在昨天宣布結婚,引起眾多鄉民(包含筆者)集體崩潰,只好寫一篇文章來幻想◢▆▅▄▃ 崩╰(〒皿〒)╯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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