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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裁定前擔心財產被挪用?─暫時處分

一、前言

上一次跟大家介紹,監護宣告的好處與相關規定(可參考:監護宣告是什麼?如何聲請?)。

然而,如果法院遲遲未做出監護宣告的裁定,應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眼看即將被其他親屬挪用,此時,我們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

二、關於暫時處分

(一)什麼是暫時處分?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85條及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之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下列之暫時處分:禁止關係人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白話來說,在法院做出監護宣告的裁定前,為了因應緊急狀況、避免危害發生或擴大,一定關係的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先做出暫時處分,以保護的受監護宣告人的權益。

(二)聲請暫時處分要準備什麼,如何進行?

1、書寫暫時處分聲請狀,可參考司法院例稿:家事聲請狀

2、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的戶籍謄本

3、提出應受監護人的醫院診斷證明書

4、提出應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所得資料

5、關係人擅自處分應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的證據,例如:提款或轉帳明細、不動產謄本、過戶資料等。

三、小結

法院審理監護宣告案件曠日廢時,審理期間應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可能一點一滴地被其他親屬挪用,而暫時處分最快在提出聲請後法院七到十四天就會下裁定。
因此,藉由暫時處分的效力,可以讓應受監護宣告人名下的動產、不動產禁止被過戶、設定抵押、帳戶存款則不能提領、匯出、結清或動支,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的利益,避免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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