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諮詢中,最常見聽到想離婚的其中一個理由就是,長期和配偶分居,兩人平常也鮮少聯絡、婚姻生活已經名存實亡;另方面,卻又常常聽到別人說分居不能當成離婚的事由或是分居兩年才能訴請離婚,那到底分居能不能當成離婚的事由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一、分居不代表「絕對」能離婚
依照民法第1052條,將離婚區分為十種「絕對」能離婚的類型、以及前面十種以外的重大原因,導致無法再維持婚姻的類型
(一)只要配偶符合下列十種類型其中一種,就「絕對」可以離婚成功
一、重婚。(配偶與自己以外的第三人結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配偶與自己以外的第三人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配偶對自己實施嚴重的虐待,導致沒辦法再共同生活)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配偶對直系親屬、或配偶直系親屬對自己實施嚴重的虐待,導致沒辦法再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配偶惡意遺棄自己、未履行夫妻應有的同居義務)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配偶想殺自己)
七、有不治之惡疾。(不治的惡疾,例如愛滋病、花柳病;但不孕並非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分居並不是「絕對」能離婚的類型
除了上面十種類型外,想要離婚,就必須在法庭上列舉各種原因,證明這個婚姻沒辦法再維持下去,且換作是任何人在這種情況下,都會這樣認為。更重要的是,造成婚姻破碎的原因,主要都是配偶造成的。
因此,不是一分居就能離婚;而是要去看,造成分居的原因是什麼、分居的狀況(分居的時間、夫妻間的互動等等),具體去判斷,任何人在這個情形下,都沒辦法再維持婚姻了。
至於網路上搜尋到的分居半年、兩年就能離婚的資訊,都是錯誤的;筆者認為這些資訊可能是混淆了不同的法條
比方說,分居半年,依照台灣的法律、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可以在還沒離婚前先去訴請法院酌定小孩的親權
分居兩年能離婚,則是屬於中國的法律,並非台灣法律規定;在台灣,分居還是要依照前面所述的判斷標準去判斷能不能離婚,不是兩年一到,訴請離婚一定就能成功。
二、法院到底都怎麼判斷分居能不能離婚?
就筆者觀察到法院近期的判決,對於單純以分居為理由訴請離婚,大多都以訴請離婚時,配偶根本連開庭就不來開庭或是配偶根本不在國內,成功的機會才比較高。以下就分享類似的判決給讀者們:
- 分居1年3個月,准予離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婚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 分居2年6個月,准予離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9 年婚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 分居6年,准予離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婚字第 619 號民事判決)
- 分居11年,准予離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婚字第 330 號民事判決)
撇除配偶根本已經人間蒸發,找不到外,其他單純以分居為理由而訴請離婚的案子,就必須要再舉出更多無法維持婚姻的理由,才能說服法官,這個婚姻已經沒辦法再維持下去了。
三、結語
分居有可能是婚姻破碎的原因、也有可能是婚姻破碎的結果,在婚姻中走到分居這一步,多半是千絲萬縷,難以解開;但無論如何,在離婚訴訟的攻防中,除了有分居的事實以外,要如何去說服法官認為婚姻無法維持下去、而且這個原因主要可以歸責給另一半,這才是訴訟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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