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法學概念說明

擔心自己提告誣告罪會不成立,能否主張名譽受損要求民事賠償?

接續前一篇,被亂告,能提誣告反制對方嗎?,今天律師跟大家分享,如果提出誣告罪的刑事告訴不成立,還有沒有其他反制方法?

一、前言

刑事誣告罪要成立,必須對方是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進而提出刑事告訴、告發等等,如果有經過查證,但對於事實還是誤認、誤解、懷疑,或對於法律見解認知錯誤,就不會構成誣告罪。正因為法院對於誣告罪認定,採取了相當嚴格的限制,大大降低了誣告罪的成罪機會,因此,律師在這裡提供大家另一個民事上的救濟管道。

二、民事侵權行為

(一)亂告他人,構成民事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故意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因此,如果因為被對方亂告,而花費時間、金錢,到警局做筆錄、地檢署開庭等,甚至因為逾期未領檢警寄發的傳票,導致郵務送達通知書(大紅單)直接貼在住家門上,引起鄰居側目,均可能造成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減損,而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此時被害人可以考慮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二)法院見解
依照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的見解,明知對方無犯罪行為,卻意圖使其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故意虛構情節,誣告犯罪,屬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且情節重大使他人倍感痛苦。被告虛構事實,向司法機關虛偽申告,憑空指摘原告涉犯oo之行為,致被害人被列為偵查中之被告而須接受訊問及調查,經檢察官偵查後,纏訟期間長達近1年,雖終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偵查期間,被告除須親自到場接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之訊問外,送達及收受傳票之郵差、承辦之司法人員及其他知情之人,顯然均對其社會上評價產生貶抑及質疑,故前揭故意誣告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因此須接受司法機關偵訊調查,並費心解釋遭被告憑空捏造之情節,且須承受被起訴、判刑之風險及恐懼與親友異樣眼光,在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

三、結語

法院的見解經常改變,可能在地方法院認為不構成誣告,但了高等法院卻完全翻盤。而我們律師的工作,就是扮演著柯南的角色,在細微之處找出對當事人有利的線索跟證據,爭取對當事人最好的結果。
剛好最近承辦幾件誣告的民事與刑事案件都獲得滿意的結果,就寫下了這篇文章跟大家分享。

如果有其他問題,也歡迎直接加LINE 直接與高律師(ID:lightkao)或陳律師(ID:a789554)諮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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