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雞排妹指控翁立友在尾牙場合性騷擾,一時之間性騷擾變成關鍵字,各種性騷擾專家浮現,就讓筆者來講講,法律上如何認定性騷擾、又遇到性騷擾有甚麼方式可以主張權利吧!
一、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條上的規定
性騷擾的定義,法律明確定義在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法條定義很繁雜,簡單來說,就是這個行為,涉及到性或性別、且違反他人意願,而有下列其中一種情形:
1.要求他人接受該行為,作為工作、訓練等權益的條件。
2.造成他人心理感受畏懼、冒犯。
3.不當影響工作、訓練、正常生活的進行。
(二)合理被害人原則
在具體認定上,必須考時考量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的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及相對人的認知等事實,再就一般相同狀態被害人的觀點、認知,輔以合理被害人的客觀標準,綜合判斷。
也就是說,具體還是要看一般人在相同的環境、情形下,面對他人的行為,是不是都會認為受到性騷擾;不會單純的以被害人主觀感受為唯一的認定標準。
二、面對性騷擾,要注意的事情
(一)程序上的選擇:行政申訴及刑法制裁
行政申訴:
遇到性騷擾案件,可以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具體可以裁罰1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鍰,並得連續處理。
刑法制裁:
若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6條,則會有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二)必須即時處理、保全證據
就筆者處理性犯罪的經驗,像這類較隱密性的犯罪,除了大多被害人默默忍下、黑數很多外,更難處理的是就算自己已經鼓起勇氣通報警方、提起相關告訴後,通常已經過了好幾天、甚至好幾個月,這時候要證明自己受到性騷擾,會因為相關監視器、人證等證據沒有適當保全,造成要認定性騷擾的困難。
因此,面對性騷擾,不能忍無可忍才選擇提起行政申訴或刑法告訴;而是要一開始遇到的時候就開始保全相關證據、尋找其他受害者、目擊證人或是監視器畫面,甚至是事後與朋友的對話紀錄等等,都是到時候認定性騷擾的重要證據。
三、結語
無論是言語或是行為,觸摸臀部或言語騷擾,或許只是短暫的幾秒鐘,但都會讓被害人心理留下無法抹滅的陰影,造成工作、生活上的影響。但也因為性騷擾只是短暫的幾秒鐘,會造成舉證上面的困難、導致法院沒辦法透過證據來確認加害人有性騷擾行為。因此,當遇到性騷擾時,請務必記得、保全證據、尋找相關人證,才能讓加害人的不法行為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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