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時,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要用什麼制度來規範婚後的財產管理,法律上都認定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在夫妻離婚時,或是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時,法律上賦予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行使剩餘財產分配,將兩方的婚後財產達到相同的數目,這就是民法第1030-1條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剩餘財產分配怎麼計算
(一)時間限制:離婚時或一方死亡時(記得分遺產前要先算剩餘財產!)
(二)要怎麼知道對方的財產?
因為訴訟上必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一方舉證,證明另一方有錢可以作分配,所以訴訟上常常很像擠牙膏,等到一方查到對方有財產時,另一方才會願意把錢拿出來作分配。因此要注意以下兩點:
- 平時就要掌握對方的財產以及保險狀況。
- 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函查國稅局瞭解對方的財產、所得清單,接著循線往下茶銀行存款、集保等資料。
(三)計算方法:
計算標準:只列入婚後財產,婚前財產(結婚前買的車、房子)不能算進來。
例子:A、B離婚時,A婚後財產有500萬,B有200萬,離婚時,雙方的財產應該歸於相同,也就是(500+200)/2=350萬,因此B可以向A請求150萬。
二、不能列入剩餘財產的項目
(一)婚前財產不能列入。
(二)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例如夫妻間的贈與、別人的贈與)不能列入。
(三)慰撫金不能列入(例如因其他訴訟產生的精神賠償)
三、剩餘財產的例外
(一)對方脫產?
依民法第1030-3條,如果對方早有預備要離婚而將財產贈與或賤賣給其他人,可以要求將這筆錢算入婚後財產作為計算標的。
(二)衡平要件
如果今天離婚是因為B外遇,或是B結婚後完全沒有工作、也不從事家務、也不教養子女,結果B又能跟比較多錢的A請求剩餘財產,這樣顯然對A不公平。
因此民法第1030-1第2項有特別規定,如果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
四、小結
上面的理論性操作看起來簡單,但實際上訴訟中,卻必須慢慢抽絲剝繭來瞭解雙方財產究竟離婚時剩多少,相當繁瑣。尤其當一方刻意脫產來規避剩餘財產分配,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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