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民事法, 法學概念說明

面對恐怖情人的電話、訊息騷擾,該怎麼辦?

前陣子律師在外提供一般民眾免費法律諮詢時,被問到:如果前男友/女友(前夫、前妻),不斷透過打電話、傳訊息方式騷擾,即便我封鎖了一個帳號或把電話設為黑名單,對方卻仍不斷透過假帳號、公共電話、預付卡、網路電話等持續騷擾,甚至揚言將我的相片PO上臉書社團進行公審。請問律師我可以告什麼?

(針對將他人個資或兩人間私密對話訊息PO上網的行為,可參考:在爆料公社開副本,小心背上刑責!

一、刑事告訴

1、強制罪

當對方長時間不停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導致被害人無法使用手機功能,已構成妨害他人行使使用電話的權利時,則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恐嚇危安罪

當對方傳送以下訊息:「如不與我聯絡或封鎖,回家路上最好小心點!」、或「你再不接電話試試看,我會在各大社團公布你的照片」等等,可能已構成「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此時即觸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兩罪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俗稱公訴罪)

二、民事訴訟

長時間的騷擾行為,已侵害了他人民法上的人格權,構成侵權行為,當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可以依照:

1、民法第18條:請求法院除去侵害。

2、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請求對方賠償精神慰撫金。

三、聲請保護令

1、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謂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2、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俗稱恐怖情人條款):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可準用同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四、結語

當你自己或身邊朋友,遇到類似恐怖情人的情況時,即使恨不得趕緊封鎖、刪除相關訊息,也千萬要忍住。除了向親友、社工、醫師等尋求協助外,雖然很煎熬,如果想要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律師建議一定要把相關對話紀錄、通聯記錄等證據蒐集好,作為將來提告或申請保護令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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