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外做法律諮詢時,常常遇到當事人詢問,如果雇主低報自己的勞保薪資(也就是所謂的高薪低報),權益是否受影響?可否向雇主追討積欠的保費及勞退等等問題。
事實上這個問題在台灣勞動市場相當常見,報章媒體也經常報導(勞健保被高薪低報 離職員工告老闆)
進一步分析我們可以發現,雇主不實申報勞工薪資的理由不外乎是:
(1)為了節省支出保險費,成本、稅務的考量
(2)雇主應員工要求,雙方合意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或另外簽署切結書,以低報薪資換取每個月多發現金
甚至有許多惡劣的雇主,在未告知員工的情況下,暗自幫勞工低報,或直接表示勞保保費是勞工個人應負擔的費用,因此將扣除勞保費後的薪水進行申報。
一、雇主的法律責任
(一)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提撥勞退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員工人數在五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另外要注意的是,勞保其實包含了「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其中普通事故保險的保費是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則由政府負擔,而職災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雇主)負擔。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二)雇主投保不實,涉及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罰鍰):
(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雇主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按照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主管機關可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2)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雇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主管機關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處一倍罰鍰)
2、刑事責任(科刑或罰金):
(1)詐欺得利罪:詐欺行為不以積極之欺罔行為為限,在法律上負有告知事實義務之人,而違反其法律上所應負之告知義務,屬消極之欺罔行為,構成不作為詐欺。雇主依法本有主動通知勞保局、健保署、員工等實際薪資之義務,而未主動通知,已違反其應負之告知義務,構成不作為詐欺,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得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2)業務登載不實罪:雇主為勞工向勞健保單位投保或提撥勞退基金,均屬雇主的「附隨業務」,雇主如虛偽制作相關文件,可能成立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3、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勞工因此所受勞保給付短少的損失,應由投保單位(即雇主)賠償。
附帶一提,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規定,雇主應為員工投保健保,保費的部分則由被保險人(勞工本人)自行負擔30%,投保單位(雇主)負擔60%,政府負擔10%。如雇主未投保或者投保金額以多報少(也就是低報),主管機關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或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89條)
二、勞工的權益損失
1、勞工保險部分:
(1)生育給付、(2)失業給付、(3)傷病給付、(4)失能給付、(5)老年給付、(6)死亡給付額度等金額減少。
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以雇主違法損害勞工權益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勞動關係,並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如因雇主低報投保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亦得向雇主請求賠償。(例如向雇主請求賠償不足的失業補助等)
2、勞工退休金部分:
勞工得請求雇主將其少提撥的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向政府的勞退基金給付。
三、結語
實務上常見雇主以「經勞工同意」或「勞工主動要求」低報薪資為由,主張免責。然而,替勞工投保及提撥勞退是雇主的法定義務,不能以雙方有約定少繳而豁免雇主的法律責任。
因此,雇主無論出於任何理由,依法均應核實投保,避免後續遭主管機關開罰及員工求償。
至於員工如發現雇主有未依規定投保的情形,也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檢舉,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雇主求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或進一步委請律師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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