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時事分析, 法學概念說明

在爆料公社開副本,小心背上刑責!

一、前言

大家知道什麼是「開副本」嗎? 簡單來說就是公開他人的個資或對話紀錄截圖,對其所作所為加以公審(例如欠錢不還、介入他人感情、惡質商家等),常見於爆料公社、LINE群組,內容曲折離奇,與八點檔的狗血劇情有幾分類似。

在網路上開副本討拍的同時,要小心可能觸犯以下規定: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開副本的PO文內容,無論是公布當事人臉書個人頁面、姓名電話、或者公布當事人拈花惹草的性生活行徑,甚至常見的line、messenger完整對話內容,只要足以識別當事人,均屬於個資法保護的個人資料。

一旦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就可能觸犯個資法第41條第1項的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且應依照同法第29條,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p.s關於利用他人個資有無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實務上有判決採取比例原則進行審查,包含:(1)目的是否正當,(2)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3)是否採取達成目的方法中侵害最小的手段,(4)該手段是否與個人的損害是否合乎比例(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三、刑法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

如PO文內容涉及不雅之侮辱字眼,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此外,如果指稱:oo店為無良商家,專賣瑕疵商品或過期食品、XXX四處約炮、某男騙財騙色,請大家小心等內容,因透過網際網路為之,也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關於加重誹謗罪,可參考:google評論給負評,會被告嗎

四、結語

在網路上開副本除了可能構成上述的刑事責任外,因同時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信用權等,亦可能面臨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要求登報道歉等風險。

即使對方罪大惡極,律師仍建議應該透過法律程序討回公道,否則隨意上網公審他人,後果可能是導致自己也背上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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