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遺產繼承(一):限定繼承與遺產清冊

法定的繼承制度一共有概括繼承、拋棄繼承以及限定繼承。在民國98年以前,繼承原則上採取概括繼承,由繼承人(兒子、女兒、配偶等)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過世的父親)所有的債務以及所有的債務以及債權,因此會有父債子還的情況發生;98年修法後,為了避免父債子還的情形再次發生,繼承改為原則上限定繼承,但你知道嗎,限定繼承還是有可能造成父債子還的情形。

一、限定繼承是什麼?

限定繼承指的是繼承人只需要就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就債務負責。比方說:

  1. 小樂生前留下100萬遺產,欠了A:120萬、B:80萬。依照限定繼承,繼承人小馬只需要以小樂留下的100萬來清償200萬的負債,A、B一人只能依比例從100萬去分配(A拿60萬、B拿40萬);不能要求繼承人小馬用自己的財產來清償不足的債務
  2. 小樂生前留下100萬遺產,欠了A:50萬。依照限定繼承,繼承人小馬用遺產清償50萬之後,剩下50萬,就是小馬可以繼承的遺產。

二、但事情往往沒有這麼簡單

  1. 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須在知道可以繼承後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1)該如何陳報遺產清冊可以參考律師真心話的網頁
    (2)陳報遺產清冊後,法院會定一段時間公示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就是由法院出面,釐清到底被繼承人欠了多少錢,如果債權人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報明債權,就只能等到遺產分配完還有剩下才能要求清償)
    (3)公示催告期間內,繼承人們不能隨便對債權人清償債務;必須等到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才能依照債權比例,以遺產去清償。
    (4)比方說:
    1/1小樂死亡,留下100萬遺產
    2/2小馬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將其中20萬拿去還小樂生前欠A的債務
    2/5法院公示催告6個月要求債權人報明債權
    8/5公示催告期滿,小樂欠A120萬、B80萬,A、B一人只能依比例從100萬去分配(A拿60萬、B拿40萬)
    9/6 C跳出來說小樂生前欠他100萬,但這個時候遺產因為清償A、B用完了,所以C就不能要求小馬再清償

  2. 如果沒有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怎麼辦?

    (1)其他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繼承人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2)如果債權人也沒有聲請法院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可以不陳報嗎?可以。
    但可能就會有下面的情形發生:
    1/1小樂死亡,留下100萬遺產
    2/2小馬將其中20萬拿去還小樂生前欠A的債務
    2/5小馬認為自己已經還完小樂生前所有債務,所以剩下80萬都是自己的遺產
    5/5小馬已經把錢花完,但B跳出來說小樂生前欠他40萬
    5/6 C也跳出來說小樂生前欠他80萬
    這個時候小馬因為沒有跟法院報明遺產清冊,所以還是必須對B、C債務清償

三、結語:未開具遺產清冊最怕的就是債權人一直來

依照上面的例子:假設小馬有陳報遺產清冊、法院也公示催告要求債權人報明債權,那A(20萬)、B(40萬)、C(80萬)就必須從小樂的遺產100萬中按比例清償;但若是沒有陳報遺產清冊、沒有公示催告債權,那小馬始終無法確定小樂生前到底欠債多少;如果先清償了A的20萬以及B的40萬,剩下遺產40萬;後來又爆出C的80萬,遺產不夠支付,小馬就必須拿自己的財產來清償不足的部分。真的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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