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時事分析, 法學概念說明

罵人得武漢(新冠)肺炎,小心被告!

一、前言

最近因武漢(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使台灣社會、經濟、民生、金融等都產生巨大衝擊。

為此,我國立法院更展現高度立法效率,於109年2月25 日通過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特別條例)加以因應。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針對未經查證而散布有關新冠肺炎的假訊息,依照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14條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百萬以下罰金。此外,警方也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5款之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者,得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對散布謠言者開罰。

二、網路留言指稱某人得武漢肺炎,構成犯罪嗎?

在網路世界常常發生意見不合就留言互相攻擊的情形。如果今天一時激憤留言怒稱:居住在某縣市之OOO,於某月某日疑似確診武漢肺炎,請大家外出小心。

該名留言者,可能觸犯以下規定:

(1)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可參考:google評論給負評,會被告嗎)

(2)新冠肺炎特別條例第14條

(3)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 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然而網路世界的虛擬身分能否與現實人格做連結,常常是告訴人跟被告間所爭執的部分,而這也是法院認定犯罪的重要參考。


依照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的見解認為:現代人以暱稱、別名、帳號在網際網路從事各項活動,彼此可能並不知悉其現實世界之姓名、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足以形塑其真實身分之資訊,但對於該些網際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背後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乙節,則為眾所周知之事實。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故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之人格形貌,既均屬存在於現實世界之同一主體所展現之人格,則行為人只要對該虛擬角色為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並預見到其侮辱行為足以貶抑網路社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評價,影響經營該化身之人其社會生活,對於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

因此, 依照上開實務見解,如可證明虛擬ID確實與現實人格有緊密連結,例如臉書名稱雖然是英文,但有大頭照、畢業學校、工作內容及公司名稱等,可以使一般客觀第三人足以辨識,留言指稱他人感染武漢肺炎者,就可能成立相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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