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時事分析, 法學概念說明

google評論給負評,會被告嗎?

筆者身為資深鄉民,最近逛到一篇「 [爆卦] 有沒有Google評論給一星就要提告的八卦 」,依照文章作者的描述(當然不能偏信一方說法,所以筆者這邊僅以假設的事實來介紹相關法律議題)。
假設事實經過為:小樂到小馬的店消費,小馬要求到google評論留下5顆星評論並送出,小樂當下評論5顆星後,回家越來越不對勁,覺得店家用活動之名來騙消費者評論,所以在將google評論改為1顆星,並且留下「逼人、騙人、用騙這種不道德行為」等文字。嗣後小馬揚言若不修改此類損害店家名譽權的留言將提告。

一、店家可能提告的法條(刑事部分)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在google評論寫下負面評論構成誹謗罪嗎?

誹謗,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損害,但同時寫下評論的人也有言論自由權,所以會不會成立誹謗罪,關鍵在於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的拉扯

(一)法律上給予言論自由權的界限:

1.依照刑法第310條第1、2項,用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就會構成誹謗罪;但刑法第310條第3項另外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換句話說,如果能證明你講的事實是「真實的」,那此時言論自由就勝過名譽權的保障,即使小樂寫下的評論確實會損害到小馬的名譽權(造成小馬商譽受損等等),但仍然不會成立誹謗罪。

2.那什麼是「真實」呢?只要小樂所依據的相關資料,有相當理由讓小樂主觀上相信他寫下負面評論的依據是正確的,那就是刑法上的真實;但若小樂依據其瞭解的相關資料,仍故意寫下與事實不符的負面評論,那就不是真實(即真正惡意原則)。

(二)只有涉及公共利益才有言論自由的保障,關於私德的評論,名譽權的保障還是大於言論自由權;私德領域的評論即使是真實的,只要侵害到他人名譽權,仍然會構成誹謗罪。

1. 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公共利益涉及到每一個人生活,所以對於公共利益的評論審查會比較寬鬆;但私領域並不會影響到社會大眾,因此就不需要透過言論自由來特別保護。

2.所以即便是真實的「小樂有老婆還搖下車窗和同事喇舌、開房間」,但將這些資料放到爆料公社、google評論讓鄉民公審,也可能會構成誹謗罪。

(三)實務見解:

立法者以事實陳述之「真實性」以及「公共利益關連性」兩項基準進行誹謗罪之權衡,固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過分執著於真實性之判別標準,或對真實性為僵硬之認定解釋,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chillingeffect)。無論何種情形,均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之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從而,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實」之認識,即不成立誹謗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易字第793號刑事判決)

二、結語:會不會構成誹謗罪,必須依照個案來判斷

依照前面假設的事實,小馬店裡面的業務、店員的行為屬於不特定多數人在乎的公共利益,所以有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適用;至於小樂認為店家用活動之名來騙消費者評論,就必須依照當時的一切資料來佐證,是否會讓人有相當理由確信是真實的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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