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前幾年的娃娃機風潮,目前看來已有漸漸消退的趨勢。今年初甚至傳出有夾娃娃機貨品崩盤的消息。
在這波娃娃機熱潮下,卻有不少的台主,因租用娃娃機台而被法院認定為犯罪的案例。
二、投資經營夾娃娃機,法律上有何規定?
一般來說經營夾娃娃機店,承租娃娃機店(場地)的稱為「場主」、向場主承租機台的則是「台主」。
市面上部分的夾娃娃機,台主可以藉由變更遊戲歷程(改機台),例如調整爪子抓力強弱、加擋板等,來增加夾取的困難度,一旦變更遊戲歷程,同時也意味著玩家無法單靠技術就抓取物品 ,而是運氣(法律上稱為「射悻性」,也就是「不確定性」),機台便可能被認定為「電子遊戲機」。
此時台主(或場主),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先將娃娃機交由經濟部商業司評鑑審核,未送審核或未通過評鑑的夾娃娃機,就屬於電子遊戲機,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條的規定,必須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並辦理登記後,才能算是合法經營。
但你知道嗎?很多電子遊戲場的場主,並沒有申請營業級別證。理由不外乎是申請成本太高、審核的時間太長等等。
另一方面,娃娃機的台主,普遍會認為這是場主在出租機台時就應該盡到的法定責任,甚至多數情況下,台主根本不知道自己承租的夾娃娃機是否「真的」通過評鑑(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經常變動,場主拿出的評鑑合格證明書可能早已失效)、場主有沒有申請營業級別證等等。
三、如果沒有申請營業級別證,會觸法嗎?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同法第22條則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90年台非字第276號判例:「所謂電子遊戲場「業」,指「業務」而言。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因此不論該事業是否「專營」電子遊戲場業,亦不問經營是否需達「一定之規模」,即使於原本所營事業外,兼營電子遊戲場業,或所經營之電子遊戲場不具相當之規模,亦無礙於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之適用。」
根據上述規定及最高法院判例見解,未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而兼營電子遊戲場業,仍適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規定。因此,即使台主只是兼職投資經營娃娃機台,如果該機台屬於電子遊戲機,台主仍然要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申請,否則將會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看完這篇文章的讀者,如果在這波娃娃機寒冬下仍打算投資娃娃機台當台主,請務必注意自己所經營的機台是否有經濟部評鑑通過,且再三確認場主有沒有按照規定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否則一旦某天被巡邏員警經過發現沒張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在後面等待你的,就是一連串的偵訊起訴跟有罪判決了……
相關判決請參考:台中地院107年簡字第1454號、107年中簡字第1692號、108年簡字第1018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