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虛擬貨幣已經過時了,來投資虛擬貓?
大家有聽過oo寵物街嗎?
這是一款標榜區塊鏈遊戲的社交平台,主要的運作方式是設定寵物賣給玩家,玩家須預約時間,時間到可以(選)抓取寵物貓,放置幾天後享有4%的利潤,之後玩家可以賣給下一個玩家。平台會持續運行好幾天,直到最後寵物賣不出去,停住為止。
- 例如我的ID名稱是獵人悄唬,我目前有一隻貓,他的設定價格是3500-5000元。
- 遊戲有設定預約價格和即時價格,當其他玩家抓到這隻貓的時候,得支付這兩個手續費。舉例來說,我設定其他玩家抓取的時段為12:00-13:00,等時間一到,其他想要抓到這隻貓的玩家,會預約這個寵物,先扣除30點預約手續費,如果抓到再扣除50點即期手續費,若最終都沒抓到,30點就會退回給預約抓取玩家。
因此,想要這隻貓的玩家,必須在指定時間12:00-13:00選取我的貓,若因此抓到,該名玩家就是支付3500-5000元的區間金額。
玩家抓到之後,放置5天則享有20%的利潤,等5天時間到之後,他再賣給下一位玩家。
此外,平台也有推廣收益,第一代會是2%,第二代是4%,第三代8%,等於若找到一個玩家進來玩,該玩家有抓寵物,他的收益,加他進來的玩家每天能賺到百分之幾的利潤。
聽到這邊,大家會不會覺得超好賺的呢?
今天我們不討論投資理財或龐式騙局,純就法律層面為大家分析可能涉及的法律規範。
二、投資虛擬貓,構成犯罪嗎?
(一) 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有爭議)
刑法第266條(節錄):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玩家花錢儲值買貓或賣貓,會構成刑法賭博罪嗎?
首先我們來看賭博罪的要件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關於透過網站(或者app)簽賭是不是符合這個要件,實務上一直存在爭議。
但依照最近最高法院的見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 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透過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以此種方式交換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難認為構成「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回到虛擬貓的遊戲,每個玩家都可以在平台預約時間抓貓,玩家也可以把貓賣給下一個玩家,而玩家是否能獲利,取決於偶然的事實(就是抓不抓的到貓跟賣不賣得出去),看起來跟賭博行為類似。但這個app的平台,與線上簽賭的「網站」似乎略有不同。也因此會不會構成公共場所便產生疑問。
由於線上簽賭原則上賭客只跟賭盤莊家下注, 其他民眾無法得知,所以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但這個區塊鏈遊戲平台究竟是不是個封閉、隱密的空間呢?
筆者認為如果採取比較寬鬆的解釋,初步來看平台是屬於一個公共場所,但它並不是傳統上我們所認為應該是現實生活的「人」可以進進出出的場所,而是透過網站所形塑的「虛擬人格」進場買貓賣貓,也因此玩家透過app買賣寵物貓仍有構成賭博罪的空間。
總的來說,雖然賭博罪刑責不高,但為了避免觸法,還是建議大家循正當合法管道投資啊~
(二)銀行法第125條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節錄): 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依照上面的規定,平台經營者本身可能觸犯銀行法的相關規定(類似不法吸金)。
因此如玩家透過推薦或招攬其他玩家(下線)加入遊戲平台,並因此獲得推廣收益的獎金,也可能被認定具備「共同實行非法吸金的犯意聯絡」,從而有違反銀行法29條、第29條之1、125條的風險。
(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 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 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同樣的,玩家透過拉下線進來從而獲利的情況,跟直銷(或老鼠會)有點類似。因此玩家也可能觸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跟29條。
透過以上說明,投入這個遊戲,玩家本身除了可能被詐騙(遊戲平台隨時可能關閉,玩家就血本無歸了QQ)。自己也有可能構成犯罪而背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