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租車、跟別人借錢或是做生意需要而被要求簽本票,無論是什麼原因,都必須先知道自己到底簽的是什麼東西,才能有下一步的應對:
一、本票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一)本票和匯票、支票最大的不同在於,萬一執票人(拿著本票的人,例如機車行老闆)拿著已經到期的本票向發票人(就是簽本票的人,例如買機車分期付款的小樂)要求依照本票上的金額付款,但小樂卻付不出來;機車行老闆就可以直接跟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然後用國家機器查封小樂的薪水、心愛的彌豆子模型等值錢的財產。
( *票據法地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
(二)只需要本票,不需要經過漫長的訴訟就可以利用國家機器拿到錢。真的是一票在手,希望無窮呢!
二、萬一真的簽本票了該怎麼辦?
(一)如果小樂今天花10萬買機車,分10期付款,卻在第5期之後再也沒付款,這樣被機車行老闆拿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只是剛好而已。
(二)萬一小樂早就繳完分期付款,但機車行老闆還是拿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裁定,因為法院並不會審查原因事實(不會去查小樂跟機車行老闆間的買賣關係),只會形式審查本票是不是真的以及有沒有記載相關應記載事項。簡單說,只要有簽名在本票上面,法院基本上就會准許:
(三)此時小樂能做的事情:
- 提起抗告:如果本票上面有欠缺法律規定應記載事項(例如欠缺「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字眼)(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
-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如果債權已經清償,像上面講得小樂其實已經將分期付款的錢繳清了,就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裁定送達20日內提出)
3.若小樂沒有在收到裁定20日內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在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